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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找法网原创 2016-12-13 18:29:42

  目前,同一股东设立若干公司,并完全控制这些公司的运营,即“一套人马、若干牌子”的关联公司模式非常普遍。这些管理公司极易导致债权债务纠纷,且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债务由谁承担,债权人该向谁追债,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上,没有对关联公司混同的问题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1、公司间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之间如果具有相同的公司管理人员、相同的工作人员、相同的办公场所、相同的电话号码等情形,一般可认定为公司组织机构混同。

  2、公司间财产混同。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要是出现公司财产混同的,如财务结算混同,就可以认为公司人格混同了。

  3、公司间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之间在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存在混同现象,如公司货物有不同的员工签收。

  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

  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当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20条的规定,要求债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要是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最好尽快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分清法律责任,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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