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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找法网原创 2016-12-14 18:26:17

  公设立不是一帆风顺的,时常会因种种原因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未能成功设立公司。这时发起人与发起人之间,时常会因为是否应该返还出资发生纠纷,有人认为花费了就无需返还,有人认为公司未成立应该返还出资。其实,原则上是可以要求返还出资的,但能不能返还,就需要看情况而定了。

  目前,在实践中,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一般以后以下两种情况:

  1、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民法等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该返还相应的出资。

  2、按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该返还出资,但这不意味着发起人就一定能拿到钱: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设立失败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要是设立公司的出资已经用以清偿费用及债务的,通常不能在返还,甚至要是出资不足清偿的,反而需要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摊费用和债务。

  当然了,按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从而,减少债务负担或索回部分出资。

  在现实生活中,出资人要是遭遇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建议最好向专业公司法律师进行咨询,从而确定能否要求返还出资,尽最大可能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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