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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期间产权登记人卖了房子属于恶意买卖吗?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08:44:23

实际中,借名买房的风险是很大的,主要是在最后能不能顺利过户。一般来说,只要出名人没有违约的,接下来就不会出现问题。但实际中,由于借名买房后,房子的产权登记人是出借人,因此,要是出借人在出现房产纠纷的时候又将房子拿出去卖,以此牟利,这将会给借名人带来房产损失。

如果出借人在房产纠纷期间有这种行为的当然属于恶意买卖,这种已经损害到了借名人的权益。但是借名人也不用太过着急,出借人恶意卖房,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因为在借名买房纠纷期间,房屋产权归属尚没有得到确认,房子的状态应保持不变,一方擅自改变的房子状态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即如果此时产权登记人擅自买卖房屋,那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无效的状态就是房产恢复到买卖前,此时又可以继续处理房产纠纷。

但是,实际中,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出借人担心借名人不按时履行合同,从而影响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借名人就怕当自己交完房款,出借人又不肯及时过户,导致自己钱房两空。

想要避免借名买房的风险,得按以下这样做:

1、一定要认识到借名买房暗藏着“赔了房子又折钱”的风险,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尤其是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之类的保障性住房。

因为之后借名人将出借人告上法庭后,法院会先对就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判定是否有效,一旦被认定无效,那么出借人此时就真的是钱房两空了。

2、如果是因办理贷款困难这种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最好还是双方签订个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方便的话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

实际中,要是没有确定这些内容的话,一旦产生房屋产权纠纷就会变得复杂,而自己能否要回房子也会变得没底,所以千万要注意留下纸面证明。

3、实际出资人应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一旦出现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出资人至少可以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如果能够收集证据证明这个房子是自己打款的,那么,即使最后拿不到房,还是可以拿着证据要求出借人还房款。

当然了,借名买房出现纠纷时,借名人一定要留意出借人的动态,一旦发现有恶意出售房子的情况,就要及时制止,并且收集证据。房产的价值一般较大,建议最好在解决纠纷的时候找个擅长房地产领域的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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