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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4:51:39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说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属于侵害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话你有权追究对方的责任,那必须你要知道你有哪些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如果说是到期强行收回那是不需负责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5)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的话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建议最好可以找个妨碍经营自主权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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