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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强制执行致人损伤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4:17:32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这一些执行方式极容易和行政相对人发生正面接触,情绪也会随之紧张,一旦造成肢体上的冲突影响非常之大,如果你觉得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执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近年来,在网络上曾一度疯传一段讽刺语:临时工人一声吼,地球也要抖三抖;临时工人本领强,敢为中华造脊梁;临时工人胆子大,刀山火海都不怕。这段话,说明现今政府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人现象严重,而且临时工人的暴力执法、违规执法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作为行政相对人,收到的伤害时无法估量的,如果真的遇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执法导致受伤,应该及时维权,获得赔偿。

首先,确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暴力执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人民警察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执法过程中,难免需要使用前述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还须使用一定限度暴力对执法对象的人身予以限制。

可见,“执法暴力”本无原罪,是否属于“暴力执法”,关键在于情形是否适当。

其次,是如何维权以及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的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存在暴力执法的情况,作为受害人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你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你可以选择是否同时要求赔偿。经审查执行行为违法并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2、向工作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其不受理或对其赔偿决定满,可以向法院起诉。

无论是上面哪一种,向法院起诉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有些行政行为是通过复议的,因而在确定被告以及具体的赔偿问题时需要专业的判断,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找个行政强制执行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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