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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私分没收财物要承担什么责任?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3:51:55

如今反腐倡廉之风吹遍神州大地,不过也会有人顶风作案,假如你作为当事人,被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但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没收的财物私分,这个时候你可以通过举报来解决问题。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出现私分没收的财物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不过不少私分行为难以让人识别,尤其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如果遭遇不公处罚变相给相关工作人员私分财物,这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很不公平。想要维权,首先应该了解一下有哪些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担责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相关的处罚是这样的: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由此我们知道,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私分没收财物的行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来解决,如果对于是否能举报不清楚的,建议可以向没收违法所得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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