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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自行撤销行政许可吗?要承担什么责任?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1:58:39

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担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有法律依据。有些行政行为是依职权做出,有些是依申请作出,但一般都有法律的规定。例如,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想自行撤销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也需要有法律依据呢?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撤销行政行为本身也是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也应当有法律依据,否则,不能自行撤销。另一种认为,行政机关有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力,当然就享有撤销的权力。行政机关只要认为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问题,就可以(也应当)自行撤销,无需法律再作出规定。

行政机关撤销自己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到许多问题。例如,有些行政行为虽然错了,但却不能(不应)撤销,如有些行政许可行为。有些行政行为已经司法机关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判决,已具有了司法约束力,行政机关也不能撤消了。有些行政行为虽然错了,但已存续多年,当事人已对其产生信赖,也不宜撤销。

另外,授益性行政行为与损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也应当有所区别。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看,也都对改正或撤销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做出了规定。因此,行政机关要撤销自己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要事先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任性。一般而言,对于损益性行政行为的变更,相对于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言约束要少一些,只要行政机关认为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问题,而法律又无禁止性规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撤销或变更。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最关键的并不是撤销的合法性,而是对自身是否损益。

(1)如果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

(2)如果是申请人有过错,不当得利应当追回;

(3)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因为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如果造成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有时候当事人并不知道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或者补偿,此时我们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撤销行政许可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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