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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找法网原创 2016-11-30 18:00:23

社会生活中,趁人之危签订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最常见趁人病重、受伤急需医疗费时,签订低价的房屋、土地等买卖合同。很多人认为签订合同后,合同就是有效的,对方不能反悔,但实际上,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若因此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满足三条件可认定趁人之危合同

乘人之危通俗地讲,就是指利用他人有困难时加以要挟或陷害。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一方当事人当时必须要面临某种危难或困境。如意外受伤急需大笔医疗费。

2、是一方想利用此困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对方按貌似合理的要求签订的合同。如趁人对方卖房筹医疗费之机,低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是面临危难的一方为摆脱困境,迫不得已,违背自己意愿答应对方要求签订的合同。如受损害方为了尽快筹集医疗费,不得不签订“贱卖”房屋的合同。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合同才是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并不是所有的低于合理价格签订的买卖合同,必然都是乘人之危合同。

趁人之危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撤销的。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受损害方在法院诉讼撤销合同时,若因为该合同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A因急需筹钱治病,不得不与B签订趁人之危的房屋买卖合同,A也将房屋交给了B使用,当A通过法院撤销合同时,发现房屋受损的,可以要求B赔偿相应的损失。

注意撤销合同的时间限制

尽管趁人之危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直白地讲,就是合同不是你想撤销就撤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受损害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消灭,法院不再保护,届时原本可以撤销合同,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

如上诉例子,若A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起一年内,未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的,就不能在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了,合同就生效,A不得毁约收回房子,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或许有人说,我和对方谈妥不就是可以撤销(解除)合同了。确实,双方协商处理的,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发生这种事,对方花大心思趁人危难签订对他非常有力的合同,岂能轻易同意解除。况且涉及到房屋、土地、车辆等大买卖的合同,往往都是金额大、利润高,受损害方要撤销合同,最妥当的就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撤销合同了,同时追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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