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的补充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07 11: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国家局《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国家局《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2002年及以前在地方劳动部门取得的“推销员”、“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等职业资格证书,烟草行业予以承认。

  二、已获得“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进行高一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

  三、已获得初级“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报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同时,可按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条件,申报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

  四、已获得中级和高级“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申报原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不得申报高一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

  各鉴定站在开展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的鉴定申报条件以及本补充规定,积极稳妥、高质高效地做好卷烟商品营销员的鉴定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建议你咨询工作人员具体原因
若在志愿截止前发现错误,可尝试联系招生部门或学校修改志愿,但具体操作需根据地区和学校规定
您可能遭遇了跨境诈骗,建议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追回损失。
您好,咱具体是什么情况,方便详细说一下吗
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只要能证明借贷关系即可。
张洁律师
张洁律师
2分钟前
请问是本人的事情还是帮家属咨询的呢?是直系亲属吗?
您好,社保一般很难要,如果因为这个,可以劳动仲裁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