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0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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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继续对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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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许可证免许可证头盔如何被处罚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