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14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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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3]46号文件)规定,现就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以下简称村),在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前累计规划用地面积达到计税面积80%以上或实际面积60%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参照衢政发[2003]46号文件规定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零星征地的村,按人地对应的原则确定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和具体对象。

  (三)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所在村被征地比例和人数等相关证明资料后办理。

  二、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标准和待遇

  (四)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标准和待遇标准,可按衢政发[2003]46号文件规定执行。村集体和个人全额缴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按基本生活补助执行。基本生活补助费缴纳标准以衢政发[2003]46号文件规定的B档标准33000元为基准,政府补贴30%不变,村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部分不低于30%.

  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后被征地的村,其征地补偿费用不足以全额缴纳按规定应由村集体和个人承担基本生活保障费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按上述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缴纳。

  (五)各村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个人承受能力、征地补偿费分配比例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集体和个人各自的分担比例。

  (六)按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缴纳的被征地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村集体和个人按前述缴费基准的30%缴纳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基本生活补助金月标准为120元,缴费标准每提高5%,基本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相应增加10元。

  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年正常增加额按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标准减半执行。

  (七)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应缴数额,根据财务管理办法,可从所在村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扣缴后,及时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所在村的征地补偿费用不足扣缴的,不足部分由所在村于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手续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八)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个人专户按村集体和个人实际缴纳额建立,支付及管理办法按衢政发[2003]46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前死亡的,其个人专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

  (九)已办理"农转非"手续、且未到达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手续后,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原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包括政府补贴部分)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手续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对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手续时即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分征地时间和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手续的先后,同一缴费基准的同等缴费额折算成同等缴费年限。在折算缴费年限时适用的市本级平均工资可按2002年度市本级平均工资的80%计算;企业正常缴费比例可按2003年的缴费比例(28%)计算,其中,折算后推算补缴的年限属于2002年度及以后的,允许按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双低"办法的缴费比例(19%)折算。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手续时选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又提出或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衢政发[2003]4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以办理折算手续时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企业职工正常缴费比例进行折算。[page]

  (十一)对按规定的办法折算缴费年限后往前推算补缴至16周岁时有剩余年限的,可在办理折算手续时选择作为往后预缴或退费,一经选定,不再变更。对选择退费的,退还与剩余年限相对应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对年满16周岁时仍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或参军的,往前推算补缴的最早起缴时间可从毕业或退伍时间起算;对年满16周岁时仍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两劳"人员,往前推算补缴的最早起缴时间从刑满或解除劳教次月起算。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继续缴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十三)被征地人员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手续后户籍迁往外地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个人专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其他事项

  (十四)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具体经办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划确定。市西区、高新技术园区和开发区范围内乌溪江以西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中村"撤村建(进)居由柯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开发区范围内乌溪江以东由衢江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十五)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办理地与征地主体不属同一行政区范围的,其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征地主体单位按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办理地的标准结算。

  (十六)本补充意见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政策问题。

  (十七)本补充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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