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四)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