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全体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职代会应行使的职权是:定期听取厂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有关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和奖惩的建议。最为明显的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其明确规定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对于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这是法定必经程序。
两者性质、任务不同,代表机构也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而企业绝大多数职工是工会会员,有的单位职工代表同时又是会员代表,所以,这两大组织人员有时存在重叠情况。
综上所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虽是条例所规定,但是其存在的必要性已经使其逐渐体现在法律规定中,并与劳动制度相衔接,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谁提出的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