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3-0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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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女性职工也是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女职工的权益是受法律的保护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女性职工权益保护方式有哪些的呢?以及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女性职工权益保护方式有哪些

  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子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子或者提高对女子的录用标准。

  2、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5、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7、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方式有哪些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1、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女职工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女职工的权益是受法律的保护的。以上内容给我们详细介绍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还给大家拓展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有了初步的了解。如还有其它需要咨询,欢迎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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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 1.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7.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针对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保护
对女职工的保护举措有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约;用人单位应依法减轻孕期女职工的劳动量;以及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等。<br/> 法律依据:<br/>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br/>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r/> 第六条<br/>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br/>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br/>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br/> 第七条<br/>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br/>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有下列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br/>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br/> 第五十九条<br/>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br/> 第六十条<br/>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br/> 第六十一条<br/>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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