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哪些收入不用交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人员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外:企业年金要交税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薪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