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支付依据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5-01-2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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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者在医疗期或三期期间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者在医疗期或三期期间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医疗期和三期合同自动顺延,不用签。其中,医疗期要注意的是职工患病不能上班、有权请假的最长期限。员工在医疗期内请病假,企业必须批准,医疗期满可以不批。对于断续请假的,可以累计计算医疗期间。三期女职工请病假不受医疗期限制,但得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企业可以与高管商事委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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