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1、 根据浙地税法[1999]9号文件规定,对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规定年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 社区就业组织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办成独立法人的企业,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可按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 对使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社区就业组织,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2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5、 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就业组织所需资金提供小额贷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社区就业组织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贴息支持,贴息部分可在财政部门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6、 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提供从业资格、工种(岗位)的技能培训。培训费用可按规定在再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7、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
参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就[2001]214号)
执行日期:2001年9月6日
找法小编提醒您:下岗职工的其他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