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不得扣押其身份证

更新时间:2019-04-12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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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职工到一合资企业应聘,该企业在录用他时收取了他的身份证,并告诉他目的是便于管理,等他离开企业时再归还。该职工认为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该企业退还了这名职工的身份证。1994年3月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

  某职工到一合资企业应聘,该企业在录用他时收取了他的身份证,并告诉他目的是便于管理,等他离开企业时再归还。该职工认为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该企业退还了这名职工的身份证。

  1994年3月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发布的第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但是,像本案中该合资企业,以严格管理为由,采取扣押职工身份证的做法,变相限制了职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职工利益,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监察机构及时纠正了企业的错误做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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