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工薪阶层总是纳税的主力军

更新时间:2019-04-12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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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税率表(点击阅读)政策解读:个税改革年底双薪合并计税(点击阅读)2008年第一天,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统计快报称,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49442.7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收11806亿元,增幅为31.4%。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关税、契税和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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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一天,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统计快报称,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49442.7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收11806亿元,增幅为31.4%。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关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在内。

西谚云,除了死亡和缴税,世界上再没有什么可以确定的事了。税收是国家对全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的能力的体现,过去的5年中,全国税收总量年均增长率为22%,说明中国的国家能力在稳定中有增长。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放权让利式改革的结果是税收占GDP比重的持续下降,降到了10%以下,表现为中央对地方控制力的降低。学者王绍光和胡鞍钢针对该趋势撰写了《中国国家能力报告》,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国家强力推动分税制改革,“增收”是那次改革最重要的目的。自那以后,税收占GDP的比重开始回升,2006年的数字为18%。2007年的GDP统计结果尚未出炉,但鉴于其增长率要远低于税收的增长率,税收占GDP的比重会进一步增长。加上社保、行政性收费等,广义的财政已经占到GDP的1/3,全世界范围看,中国已进入高税收国家的行列。

2007年税收高涨由多方面的因素促成,除了经济一如既往地高速增长之外,还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合一、股市活跃贡献的数千亿印花税、征收体制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等。财政收入增长率连续多年攀高,背后也隐藏着若干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猛增的税收对再分配的贡献不足,税收体制带有“损不足以奉有余”的味道。

首先,财政收入增速不仅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更将居民收入的增长抛在了身后,而与此同时,体现二次分配功能、促进社会公正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开支却远未达到让人满意的程度。以教育投入为例,2001年到2005年,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平均年增幅为15.9%,增速看起来不慢,但无奈基数太低,2005年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只有区区2.82%。“将这一比重提高到4%”已经喊了好多年了,可是至今还停留在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上,能否实现尚未可知。

其次,税率设定过高,抑制了经济的活力。进行分税制改革时,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只有约50%,即有近一半该征收的税被逃掉了,以“增收”为主要目标的税制改革顺理成章地将税率定得偏高。经过若干年来对征收体制的完善,实际征收率已经提高到七八成的水平,成为税收迅速增长的原因,而税率没有下降。高税率加上各地的乱收费,致使小企业不偷税漏税就活不下去,据中央党校的周天勇教授估算,1994年至2004年间,有770万个个体户消失,这对就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再次,税收的贡献在贫富之间分配不合理,工薪阶层充当了纳税的主力军。据报道,中国身价上亿的富豪数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了,但自从各种富豪榜开始发布以来,人们就发现了一个“错位”,即资产大户和纳税大户往往是不对应的。税收征稽制度的设计本身就带有鼓励不平等的色彩,对于靠工资过活的低收入群体,缴税是由单位直接从工资里代扣的,想逃税都没有办法,而富人纳税则要通过主动申报。结果是,以缓解贫富差距为目的税收反倒强化了贫富差距。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案,从2008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月收入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是继2005年年底将起征点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之后的又一次调整。官方称,这次调整是预留了一定的空间的。但是起征点定得还是太低了,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内需不足,靠内需拉动的增长不足35%,而且其中还有一大部分是社会集团消费。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力在分配中所占的比例过低,劳动力价值长期被低估,随着“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这一目标的提出和实施,劳动力价格也面临着重新估值的问题。工资低于正常水平,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是限制需求的两个根本原因。如果工资增长速度回归正常,2000元起征点预留的空间将迅速被突破,那时就又需要新的调整,而调整往往落后于实际需要,起征点过低未来仍将是内需启动的障碍。据测算,调整个税起征点后,每年财政收入只会减少300亿元,与总量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所以我们是具备一步到位地提高起征点的条件的。

国库充盈本身不见得是好事,却是政府做更多“好事”的基础,而最大的“好事”莫过于通过二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税收体制到了又一个需要改革的转折点,天之道,损有余而奉不足,税收改革最迫切的目标是减轻低收入阶层的压力,杜绝富人逃税的行为,让高收入阶层成为纳税的主力军;另外就是要避免“与民争利”,适当降低税率,制止乱收费,给更多小企业的发展创造空间;最后要加大福利性投入的比重,我们国家已经具备了这个财力,没有理由再拖延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拨款。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得更广一些,社会的和谐就会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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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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