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服务期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3-02-18 12: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摘要: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劳动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摘要: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劳动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服务期有什么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做出约定。”《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用人单位在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做出的服务期约定,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两个期限不一致怎么处理?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上规定表明,当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不一致且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届满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即使在服务期限内,当事人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无法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以上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只要用人单位未放弃要求劳动者完成剩余服务期的,即使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仍然可以作为剩余服务期的履行条件。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要求的标志,是用人单位是否继续提供工作岗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的,就是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的要求。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服务期限跟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当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提前终止,这种情况就会涉及到服务期限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的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的区别
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有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出资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与员工作出服务期约定。 因此服务期可能小于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你遇到什么问题具体讲一下
你好,你咨询的纠纷问题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也可以先协商
你好,你是什么案件情况的,可以详细描述
你好,你遇到什么问题具体讲一下
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你好这边有什么可以为你服务的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