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财政投资兴办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机构规模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并有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
(三)约定医疗单位必须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领导分管,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约定医院要与社保局实行电脑联网,具有熟练的电脑操作人员。自觉维护电脑设施,电脑记帐状况较好;
(五)约定医疗单位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六)约定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分设基本药品药房与自费药品药房;按照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
(七)约定医疗单位的科主任及有关医务人员和记帐员、挂号员、电脑操作人员等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其中电脑操作人员要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
(一)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医疗单位,医院下伸点和科室;
(二)个体经营的诊所、门诊部或医院;
(三)医疗单位过于集中或布局不合理的;
(四)因严重违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被暂停或取消约定医疗单位资格,期限未满或整改不彻底的。
三、约定医疗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单位向市社保局提交约定申请书;
(二)医疗单位向市社保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医疗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科室调协情况及负责人名单电话、院领导(法人代表)和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正副科主任和副主任医师的名单、签名字样;
3、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医疗用地、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
4、上年度门诊量、住院量、现有病床数、达标级别、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执行的药品价格表;
5、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证复印件(审查时核对原件);
(三)市社保局审查医疗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和各项材料,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考察;
(四)市社保局与医疗单位协商,双方议定共同遵守的协议条款;
(五)市社保局与医疗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协议;
(六)市社保局批准后颁发的约定医疗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