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全文)

更新时间:2019-02-2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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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题提示】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案情】蒋志系当地一家机工厂的正式职工,2000年入厂,与机工厂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蒋志必须向机工厂交纳3000元的抵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若蒋志未按约定履行

  【问题提示】

  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

  【案情】

  蒋志系当地一家机工厂的正式职工,2000年入厂,与机工厂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蒋志必须向机工厂交纳3000元的抵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若蒋志未按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机工厂对其交纳的抵押金将不予退还。2004年合同到期,单位向蒋志表示,机工厂现在人手紧,这么多年双方合作也算愉快,希望蒋志能与单位续签两年的劳动合同,月薪可以提高到3500元。蒋志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机工厂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单位不肯,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扣发了蒋志当月的工资。蒋志多次与领导交涉,领导声称蒋志必须再在单位工作两个月,厂里才能发给工资并退还抵押金。蒋志无奈,只好又工作了两个月。两个月后蒋志再次要求机工厂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要求退还其3000元的抵押金同时支付其工资。谁知单位声称终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蒋志必须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单位可以发给蒋志这三个月以来的工资但不能退还抵押金。为此,蒋志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退还抵押金并发放其三个月以来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机工厂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蒋志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退还蒋志3000元的抵押金并发放其3个月以来的工资共6000元。

  【案例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期满后机工厂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蒋志与机工厂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到期,双方应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续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机工厂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需与蒋志协商确定。当蒋志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的,都是非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其次,因机工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本案中,机工厂在蒋志明确提出不续订合同后,故意拖延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双方虽续有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但这是因为机工厂不肯退还抵押金并拖欠工资所致,并非劳动者自愿,蒋志并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再次,机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是违法的。原劳动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要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机工厂不予退还蒋志交纳的抵押金更是错误的。

  最后,机工厂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劳动合同到期后,机工厂以拖欠工资为要挟要求蒋志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

  【律师提示】

  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不一定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又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由于企业单方不予办理终止手续的,不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3,50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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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终止手续是否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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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终止手续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吗?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终止手续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否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应当续签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步骤/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按照什么劳动条件进行续签。 用人单位在评估时应考虑如下因素,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过对上述这些因素的充分考虑后,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自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 因此,在劳动合同续签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提高劳动条件后仍不愿意续签,甚至是劳动者本意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样对于不想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就可以通过征求劳动者意见的方式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变成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 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务必要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