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30 19: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
公司,市
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
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生育津贴怎么算?工资高于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已到,还能拿到生育津贴吗?
原先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换单位在符合条件时也是可以领取到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区别
你好,根据规定,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有: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