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磁共振(MRI)、CT检查
更新时间:2019-01-3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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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和医院在执行沪医保(1996)第11号《关于重申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规定的通知》时,原规定企业劳保医疗职工核磁共振(MRI)、CT检查需经所在单位核准,实施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在住院期间需核磁共振(MRI)、CT检查的,由医院根据患者病情
企业和医院在
执行沪
医保(1996)第11号《关于重申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规定的
通知》时,原规定企业劳保医疗职工核磁共振(MRI)、CT检查需经所在单位核准,实施城镇企业职工住院
医疗保险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在住院期间需核磁共振(MRI)、CT检查的,由医院根据患者病情
企业和医院在执行沪医保(1996)第11号《关于重申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规定的通知》时,原规定企业劳保医疗职工核磁共振(MRI)、CT检查需经所在单位核准,实施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在住院期间需核磁共振(MRI)、CT检查的,由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决定,不需患者所在单位核准。但企业职工门诊做上述检查的,应按规定在检查前由所在单位核准,急诊病人可先检查,再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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