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9-01-30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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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颁布日期:2002-07-22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
颁布日期:2002-07-22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

颁布日期:2002-07-22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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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算工龄吗?
法律分析: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不是国家的社会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那么就无法算作工龄。
以前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能算社保工龄吗
综合保险期间可以计算为工龄,但不作为社保缴费年限。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算工龄
你好,对于工龄工资是否属于福利的问题,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劳动法对工龄工资的计算是有规定的,建议大家可以在进公司之前就这个问题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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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3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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