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要离职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4-11-2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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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刘是某大学2013年应届毕业生。2013年1月,小刘与某民办学校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其毕业后到该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协议中明确写着若任何一方违反该协议,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15000元,该就业协议经小刘就...
小刘是某大学2013年应届毕业生。 2013年1月,小刘与某民办学校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其毕业后到该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协议中明确写着若任何一方违反该协议,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15000元,该就业协议经小刘就读的大学作为第三方予以鉴证。
2013 年6月,小刘顺利从学校毕业,按照约定到该学校报到。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刘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即2013年7月15日至9月14日。试用期期间,小刘又接到曾应聘过的另一家单位的录用通知。基于福利待遇方面的考虑,小刘决定离开该学校。 9月1日,小刘正式提出书面辞职,3天后离开学校。
“我们当时签订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他这么做属于违约。 ”该学校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刘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承担15000元的违约金。而小刘并不认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随后,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约束力?据了解,就业协议是在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作出的关于就业意向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就业协议,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就业协议约束的是毕业生毕业之后、到协议单位报到之前的就业与录用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劳动部门表示,小刘在毕业以后,按照双方就业协议的约定到该学校办理了报到手续,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此前达成的就业意向已经转化为真实的劳动关系,视为双方之间的就业协议也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小刘的辞职不属于违反就业协议的行为。
同时,小刘向学校提出辞职之时尚在试用期以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刘的辞职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属于小刘依法行使其辞职权。该学校应当为小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其要求小刘承担15000元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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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试用期离职通常不需要赔偿违约金,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则可能需要支付:
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时不存在上述违反约定的情况,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但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正常的辞职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赔偿 。
请问教师试用期离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对于教师试用期离职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的问题,如果只是一般的辞职情况,通常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有关专项培训费用或者竞业限制的内容,那么在离职时可能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操作建议如下:首先,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您可以提前通知单位您的辞职意向;其次,如果有相关的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建议您与单位进行协商并了解违约金的具体事宜;最后,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