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与试用期内的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02-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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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能否与试用期内的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
用人单位能否与
试用期内的精神病患者
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
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
用人单位能否与试用期内的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规定: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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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能解除与精神病患者的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国企因工伤得的精神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依法支付代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