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的社保在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工资时直接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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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工作时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一并扣除,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劳动者为其缴纳社保并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上述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劳动法规定怎么扣除劳动保险”的相关内容。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