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民法典》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对于此类法律风险想要进行规避的,可以将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作为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者工作中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并要求劳动者放弃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补缴社保或经济赔偿的权利。
(1)、用人单位应当补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2)、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还未签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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