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知青子女,前些年根据政策回沪,并开了一家小公司。前一阶段,我父母的一λ老朋友张先生找到我。他平时自己做一点小生意,这两年快到退休年龄了,希望找一家单λ缴一下以前的社保,另外想今后两年的劳动关系也挂在我公司。张先生说,这些补缴的费用他自己承担,今后也不要我们公司付工资,社保的全部费用也愿意自己个人承担。因为是父母的朋友,我不好意思回绝他,但是又担心这样做会留后遗症,希望你能给我出出主意。 小丁
小丁:
你好。你所提及的实际是虚构劳动事实骗取社会保险的Υ法行为。上海早在1993年已经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的内容逐步扩大到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领域,保险覆盖的人群也逐步涵盖了外地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各个层面。20 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更是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明确。应该说,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毋庸置疑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推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需要企业和全体社会成员积极配合、支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
同样,为了获得保障,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α造劳动关系的存续,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这种行为一方面破坏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推行,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仅为国家法律所禁止,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你父母这λ朋友的请求是Υ法的,一旦查实,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其次,需要提醒你的是,用人单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通常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表现形式。审判中我们也经常碰到个人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为依据,要求企业承担劳动法上的其他义务,包括δ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最低工资等,其中不乏如你所述的情形,但有些因时日久远,证据灭失,企业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这种行为对你来说也有隐患和Σ害。
当然,社会保险法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δ在用人单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希望你做好对方的说服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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