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2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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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关规定1、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户收入超过最低保障标准的,应即停止救助。2、保障标准即要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所定标准应与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3、最低生活保障
有关规定 1、 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户收入超过最
低保障标准的,应即停止救助。 2、 保障标准即要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所定标准应与各项
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3、
最低生活保障 有关规定
1、 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户收入超过最低保障标准的,应即停止救助。
2、 保障标准即要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所定标准应与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3、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差额发放办法,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部分予以补足。
4、 对于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浙政发[1996]92号),《关于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7年11月3日 浙政发[1997]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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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依据包括: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平定县的最低生活标准保障是多少
每个地区都有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综合考虑各地居民每年的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水平、失业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