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20多年还能补办工伤吗?

更新时间:2019-05-0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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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描述]李文的父亲李解放是某国有钢铁公司的老职工,1983年在一次锅炉事故中遭遇工伤,严重伤残。公司根据当时的规定,一直按工伤来进行处理,但是,始终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眼看到了退休年龄,正好《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李解放老人担心没有工伤认定,将来工伤

[案例描述]

李文的父亲李解放是某国有钢铁公司的老职工,1983年在一次锅炉事故中遭遇工伤,严重伤残。公司根据当时的规定,一直按工伤来进行处理,但是,始终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眼看到了退休年龄,正好《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李解放老人担心没有工伤认定,将来工伤待遇没有保障。2004年3月,在李文的陪同下,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被劳动部门告知,20多年前发生的工伤,劳动部门不予受理。问:过了20多年还能补办工伤吗?

[案例分析]

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9号文的规定,只要是在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劳动部门提出的,依法应该认定为工伤。所以,劳动部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法律法规]

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鲁府法字[2004]34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理解,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时限问题的请示(鲁府法字[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申请时限问题向我们请示(见“烟法制[2004]23号”)。根据我们的理解,我们认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作出规定,该条例实施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而未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

以上理解当否,请批示。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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