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系专门从事环保设备"热洁炉"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属全国最大的专业热洁炉生产厂家,自行开发的专利产品获中山市科学技术奖。为拓展市场,原告于2000年设立上海办事处,通过该办事处原告耗资100余万元经过长达五年的时间建立了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及华北、东北、西北等地区对上述专利产品的销售网络。
李某于2000年11月29日到某公司任职,两个月后担任某公司上海办事处经理兼公司销售副总,主管包括上海办事处在内的公司全面销售工作。2004年1月1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专门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005年7月30日,李某提出辞职并于2005年8月擅自离开某公司。李某离开某公司后,某公司发现大量客户非正常流失,上述专利产品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某公司损失惨重。
后经调查,在某公司另一竞争对手东江公司高薪引诱下,李某从某公司自动离职后即到东江公司担任上海办事处经理,销售与某公司产品类似的产品,并在李某的办公室现场及电脑内提取并复制了李某盗窃的实施上述专利产品所使用的核心电路图图纸、产品维修资料、客户名单﹑报价资料及售后服务资料等技术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
办案情况及结果: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委托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陈从虎律师\任希文律师依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2月13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东江公司在某公司公司商业秘密存续的前提下不得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某公司收集及已发生业务往来的天津某自行车有限公司等124家企业的客户资料、某公司五款产品的销售价格及技术数据、产品接线图。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赔偿30万元。东江公司其中的1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问题1、什么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问题2、李某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行为既侵犯了某公司的技术信息也侵犯了某公司的经营信息,而这些都严重侵犯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东江公司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东江公司清楚知道李某在某公司的任职情况,高薪引诱李某来东江公司任职,并使用李某所掌握的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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