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专有权
更新时间:2019-04-16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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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即商业秘密必须由国家的民事立法直接规定,其客体是无形资产,具有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其中专有性需要明确的是,权利人拥有的专有权不具有绝对的排它性,只要另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拥有合法的权利,就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即商业秘密必须由国家的民事立法直接规定,其客体是无形资产,具有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其中专有性需要明确的是,权利人拥有的专有权不具有绝对的排它性,只要另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拥有合法的权利,就不构成对这一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害。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行为人自行创造或者构思、委托研制或者开发的同样的商业秘密。
2、通过合同的形式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处合法受让的商业秘密。
3、从合法权利人处取得实施许可的商业秘密。
4、通过对市售产品解剖、分析、研究(即反向工程)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5、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疏忽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
6.商业秘密的权利用尽,即权利人无权对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市场流通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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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有什么特征?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般具有什么特征?
商业机密,又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