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密协议但未造成损失 无需赔偿!

更新时间:2016-03-0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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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相关事项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可否要赔偿呢?我们一起看下文!

  【案情介绍】

  王女士于2012年7月2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合同约定王女士从事财务工作。2013年4月29日,公司发现王女士擅自将公司的财务数据及上市资料共21份发送到她的个人邮箱,遂当即通知因病调休在家的王女士到公司了解情况。王女士承认此举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答应在5月13日前赔偿公司4700元。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如王女士此后擅自将上述21份资料泄露给第三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王女士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5月1日,王女士提出辞职。6月15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女士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4700元。这一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无需向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只是将资料发至其个人邮箱,并未泄露给第三方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所以无需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19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相关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与保密性。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

  (2)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3)劳动者的侵权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王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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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后,资方还要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时间为两年,若违反保密协议,而且造成损失
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要求调整,不过这种约定方式上没问题。且所谓保密也是相对的,如果要求保密的内容违法还是可以报案的,也可咨询律师的。
是否违反保密协议
看是否造成侵权后果。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你是咨询什么事情的,可以具体描述,双方有没有协商调解
你好,在哪里了?我们可以帮你处理
你好,我们会帮住你解决问题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深入了解才可以给到判断
你好,可以简单说明你的情况,再具体沟通方案
付了钱还住不动什么东西,装修公司这个可以可以起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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