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社保还要员工提申请?
更新时间:2019-03-13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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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读者来信】网的律师们:我是去年8月份底到现在的服装公司工作的。当时我已办理了引进人才的上海市居住证,要求公司给我交三金。公司负责人说没有先例,外来人员一直是交综合保险的;要查查看政府有没有硬性规定,晚些时候再答复我……去年12月份公司回复我,老板没
【读者来信】 网的律师们: 我是去年8月份底到现在的服装公司工作的。当时我已办理了引进人才的上海市居住证,要求公司给我交三金。公司负责人说没有先例,外来人员一直是交综合保险的;要查查看政府有没有硬性规定,晚些时候再答复我……去年12月份公司回复我,老板没
【读者来信】
网的律师们:
我是去年8月份底到现在的服装公司工作的。当时我已办理了引进人才的上海市居住证,要求公司给我交三金。公司负责人说没有先例,外来人员一直是交综合保险的;要查查看政府有没有硬性规定,晚些时候再答复我……去年12月份公司回复我,老板没有同意给我交三金只交综合保险。上礼拜,我无意间发现公司自去年9月到12月都没有给我交综合保险,直到2005年1月份才开始缴。我向相关人员询问,回答说我去年没有要求交综合保险,我问为什么没有补交,回答说由于我要求交三金所以延误了交纳综合保险的时间,并且今年年初换签了合同,所以不可以补交。之后也有同事反映说,没签合同之前的几个月公司都没给他们交综合保险。难道缴纳综合保险都是须个人要求的?我觉得公司的行为完全是蓄意的。希望能得到一些法规依据,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谢谢。
网友:joy
主任、 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网友joy:
你好。
首先要指出的是,根据2002年6月15日实施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凡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办理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在沪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保险。同时2004年8月30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并发布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三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因此网友joy所在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是社会保险费而非综合保险。
其次,无论是缴纳社会保险还是综合保险,都应当按时缴纳。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没有所谓员工不申请就可以不缴纳或延迟缴纳的说法。如果员工是在入职之后经过一定期限再办妥居住证,则社会保险自办妥居住证之日开始缴纳,之前的本单位工作期间应当由单位缴纳综合保险,两者相互衔接,充分保证员工享受法定保险待遇的权利不受侵犯。有关法规可以参考《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本案例中我们还应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仅仅为60天,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在双方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否则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因此,如果joy所在单位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缴纳保险费的话,双方争议发生之日则视为2005年1月1日,即joy要求单位补缴2004年9月至12月期间保险费的仲裁请求必须在2005年3月1日以前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超过申请时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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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社保积分,在那申请?
办理社保的程序是先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办材料;然后由社保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再予以登记,通知单位或者劳动者来领取社保卡;最后由单位或劳动者按月缴费。
社保怎么申请补贴,怎样申请办理!对社保怎样补贴
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 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
2. 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
3. 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
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 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
*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 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 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
三、就业援助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
2. 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户口本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3.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1. 应在委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
2.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月起享受;
3. 先由申请人垫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缴费凭证后,按季度补贴给本人。
五、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对象:
1.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不适用该政策;
2. 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 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
4.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5.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例规定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