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16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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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人退发〔1993〕1号文件中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基数的"当...
根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人退发〔1993〕1号文件中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基数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当年的工资统计结果,确定本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护理费发放标准,也可以具体规定省、地、县分级的护理费发放标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和调整办法,按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其中,北京地区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将文件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再由两个管理局通知各单位执行;京外地区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将文件直接抄送各单位执行。
三、各地调整护理费标准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七月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因公致残人员,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的通知,从调整当月按新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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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07年以后至2012年8月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正常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到劳动局人事科交表并交纳鉴定费用,然后鉴定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予鉴定。
工资发放单位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发给护理费。
一、陪护费赔偿申请需要的材料:
1、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司法鉴定结论书
2、确定护理人数以及护理天数、并出具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3、误工证明(即因护理某人致使未能上班)。
关于护理费,在实际诉讼中不需要陪护人本人出具证明材料的。
二、抗战残疾老兵陪护费申请流程:
1、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准备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2、接到申请之后由区民政局优抚科审核,经区民政局批准;
3、报区政府批准,通过之后由区财政局拨款,通过各街镇发放。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护理费
法律分析: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四)其他因公致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