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1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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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园区社会事业局,各区财政(税)局:现将《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2003...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园区社会事业局,各区财政(税)局:

  现将《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03年6月2日

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对本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给予岗位补贴,特制定本发放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适用对象:

  凡使用本市城镇户口、男性48周岁以上或女性40周岁以上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可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

  (二)发放条件:

  1.可提供岗位补贴的就业岗位系政府投资或社区开发的为城市管理及社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社区劳动保障协管(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

  2.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指区、街道及其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社区管理单位等)必须与再就业人员订立明确劳动关系的有关协议;

  3.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后,就业人员个人实得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请发放程序

  (—)提供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录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总数,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领取《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统一填写并附相关凭证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相关凭证包括:

  1.居民身份证

  2.注明“大龄”的《再就业优惠证》;

  3.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

  4.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

  5.用工单位的银行帐户号码。

  其中,居民身份证、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必须另附复印件,与原件同时报验。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上报材料逐人进行核对,并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资料进行核对(已经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停发失业保险金,上半月录用的当月起停发,下半月录用的下月起停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表(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相关凭证的复印件)上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

  (三)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街道(镇)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以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后,将汇总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等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上报材料审查后,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岗位补贴人数及金额,并将汇总表、申请表等材料存档。

  (五)将审定的《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下发有关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用工单位。

  (六)市财政将岗位补贴资金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的岗位补贴专用帐户,每季度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凭核定书将核定金额划至分设在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专门帐户,各用人单位按通知出具收据,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转帐划款手续。

  三、发放标准和管理

  (—)岗位补贴暂定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均补贴至用人单位,不直接发至个人。

  (二)岗位补贴按月结算,岗位补贴的申请、审核与发放每季度办理一次,不跨季度办理。[page]

  (三)岗位补贴的发放实施动态管理,对享受岗位补贴人员的变动情况,街道(镇)、区实行月报表制度,逐级汇总上报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享受岗位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五)各区、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将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记录妥善保管,同时进行财务处理。

  岗位补贴办法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份止。

  四、纪律规定

  (一)岗位补贴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岗位补贴的,要追回不应发放的岗位补贴,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市及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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