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1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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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费标准。...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47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65元调整为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360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4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10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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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死亡遗属
职工发生死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工伤死亡待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的;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广西在职职工死亡遗属供养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其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在职职工死亡遗属补助政策
计划生育问题一般归属于各个地方的计划生育部门管辖,独生子女补助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如果遇到独生子女补助问题,可以咨询各街道、乡镇的计生办或者相关的计划生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