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应顺延合同

更新时间:2019-03-16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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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北京朝阳某国企有一女职工,劳动合同于2003年11月10日到期。2003年10月10日,单位通知此女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此女工就做好了工作的交接,于2003年11月10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在11月16日,此女工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

    案例:

    北京朝阳某国企有一女职工,劳动合同于2003年11月10日到期。2003年10月10日,单位通知此女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此女工就做好了工作的交接,于2003年11月10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在11月16日,此女工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受孕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她在2003年9月底就已经受孕了。在此种情况下,此女工感觉自己正在怀孕期间,找工作恐怕不好找,所以就去原单位进行协商,看能不能再与原单位再保持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结果被单位明确予以了拒绝,对此,此女工感觉难以接受,就去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是由我进行的代理。

    代理过程:

    1、 本案首先就怀孕的时间在妇幼医院进行了检查确认,结果是怀孕的时间正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

    2、 在确认了第一点的情况下,我提出了如下意见:

    (1)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受孕,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2) 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这是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申诉人9月底受孕,11月中旬发现怀孕,中间间隔1个半月,这是正常的;

    (4) 2003年11月10日双方办理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这个行为因为违反了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个无效行为;对此无效行为的发生,双方都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说双方对此行为应当说都是没有过错的。

    (5) 无效行为的后果是恢复原状,所以说申诉人要求确认终止合同行为的无效,要求单位以原合同为标准重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裁决结果:

    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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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不是因你的过错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单位应向你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工作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终止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你说的情况在事故发生地法院立案,按照司法局指导价格收取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分钟前
无故被扣钱肯定让人闹心。你先查下交易记录,看有无相关说明。若确实无合理缘由被扣,可联系通联支付杭州业
你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报酬
何江律师
何江律师
6分钟前
上午好,你只是修改贷款上的信息没用的。因为你和这个民生小额贷款之间已经签了合同。民生小额贷款那边作为
你好,是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和分析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对方未按合同18号交车,已构成违约。人事要求赔偿本金百分之四十不太合理,因为是对方先违约。可以和对方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9分钟前
网恋被骗感情若仅涉及情感层面,找人比较困难且法律较难介入。但要是存在财产损失,可收集聊天记录、转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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