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真心关爱 帮助外来女员工依法维权

更新时间:2019-03-16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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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前,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已超过100万人,女性近70万,占外来人口总数的70%,平均年龄21岁,高中(中等专业)以下文化程度约占83%,主要来自江西、四川、贵州、湖北、重庆及本省各地的1300个市县。外来女员工已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是特区建设不可忽视

      当前,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已超过100万人,女性近70万,占外来人口总数的70%,平均年龄21岁,高中(中等专业)以下文化程度约占83%,主要来自江西、四川、贵州、湖北、重庆及本省各地的1300个市县。外来女员工已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是特区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如何做好维护外来女工的政治权益、劳动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工作已成为我们开展妇女维权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深入基层,加强调研。

      为了切实维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市妇联把调研作为切入点,加强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调研。与市文明办等单位联合开展了《外来人口教育与管理》、《增强外来女工维权意识》的调研,为制定保护外来女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供决策依据。针对信访中出现的外来女员工权益问题,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组成课题组开展了《厦门市外来女性权益保障现状与对策研究》,通过1767份有效问卷样本,对外来妇女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等问题做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市妇联还积极促进和参与《厦门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的制定,切实维护外来女员工合法权益。

      二、联合检查,维护女工合法权益。

      外来女工的权益保护涉及企业、劳动、卫生、工会等相关部门,市妇联充分发挥妇联“联”字优势,建立维权联动机制,形成维权合力。

      一是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精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与劳动局、总工会、卫生局等部门连续十年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达标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强迫女职工超强、超时劳动、雇佣童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进行教育,发出整改通知,同时通过检查活动,对企业管理者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按时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等。

      二是充分利用市人大、政协召开之际,将外来女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分别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会上作了专题报告,呼吁各界关注外来女员工权益保护问题。报告引起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市政协社会法制委组织政协委员分三组深入到我市部分三资企业,就《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分别对九家企业11505名女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敦促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市人大妇儿工作组多次组织委员到企业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市委办公厅多次开会研究三资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厦门市大部分三资企业的女工权益得到维护,如灿坤电器有限公司、利胜电光源有限公司、厦门TDK有限公司、厦门海堡橡胶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努力为外来女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他们定期组织外来女员工体检、开展妇科病普查和宣传,对患病的女员工跟踪治疗。这些企业还成立了女职工周末学校,定期开设讲座、培训班,提高外来女员工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真心关爱,增强女工维权意识。

      外来女工多数来自经济落后地区,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为此,市妇联加强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各级妇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组织法律顾问、维权联络员进社区、进外口公寓、进外来人口集中的居住区,进外来员工聚集厂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活动。市妇联坚持不懈地配合公安部门对特种行业的外来女员工进行“四自”教育,组织“老妈妈帮教队”为误入歧途的外来女青年上法制课、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她们改邪归正。

      二是开展人性关怀,及时排忧解难。市妇联在巾帼园成立了“外来女员工之家”和心理咨询中心,为外来女员工搭建联谊交流、培训及娱乐服务的平台,提供活动“会员卡,组织她们参加培训、健身、联谊活动;免费为她们解答工作生活中碰到的心理问题,减轻心理压力;邀请外来女员工回娘家过年;邀请妇幼保健专家为外来女员工开展妇幼保健知识讲座,送上“娘家人”的关爱。

      三是创新工作载体,提升维权质量。市妇联编印了《外来女员工劳动权益保护》、《如何收集证据》等便民小册子,通过各种途径发放到外来女工手中,提高她们的法律常识,方便其自主维权、自觉维权。今年“三·八”妇女节期间,启动了“厦门市妇女儿童维权社区行”活动,充分调动社区法律资源,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拓展到社区。如湖里区、思明区根据本区外来人口多,城乡结合部广的实际,把开展创建“无家庭暴力社区”和成立外来妇女法律援助站、妇女儿童贴心坊、开办外来妇女学校等活动作为维权社区行的重点,加大维护外来女员工的权益的力度。

      四是完善各项制度,为外来女员工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我们建立和完善了妇联信访接待制度、领导轮值制度、法律顾问轮值制度、重大信访案件领导呈阅制度,凡重大典型案件领导都亲自批阅并协调处理。如去年的东龙陶瓷公司女工在女厕所发现针孔摄相机信访案,考虑到该案是涉台信访案,敏感性强,市妇联一方面督促公安局尽快调查此案,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帮助做好这些外来女工的安抚工作,稳定她们的情绪,预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积极主动协调处理此案,使该案得到较好地解决。

      四、表彰先进,促进社会化维权。

      为了调动广大外来女工参与厦门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展现她们的社会价值,市妇联联合市委宣传部、外资局、劳动局等单位,自1993年开始连续十年开展了“双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 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表彰20名,至2004年已表彰五届,从250多名候选人中共评选出了79名“双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10名“十佳外来女员工”、31名“优秀外来女员工”,其中已有30名取得了厦门市常住户口。评选优秀外来女工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每一届评选活动,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都全程跟踪,争先报道外来女员工的先进事迹,对稳定员工队伍,激发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声誉和知名度,使企业在宣传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重视外来女员工作用的发挥和劳动权益的保障。如舒友海鲜大酒店为荣获第三届“双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称号的白丽卿奖励一套住房,以此激励其他员工努力工作、争创佳绩。现在企业参与评选的热情一届比一届高,推荐参评的外来女员工的数量和质量也逐年增多和提高,已有150多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这项活动。企业也在参与中认识到妇联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支持妇联的工作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通过评选活动,外来女工中学文化、学技术蔚然成风,有的一人获得多种证书,她们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竞争意识、创业意识、效益意识明显增强,她们不再局限于事后维权,而是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去,变被动维权为主动维权。市妇联把评选优秀外来女员工活动同提高外来女员工参政水平结合起来,与相关部门配合,积极推荐优秀外来女员工参与其它评优活动和社会管理。[page]

        近年来,市妇联推荐1名优秀外来女员工当选厦门市文明市民标兵,4名优秀外来女员工评上市级“三·八”红旗手、特区建设青年突击手,1名优秀外来女员工当选为厦门市妇联第十二届执委,12名优秀外来女员工当选为厦门市妇女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6名被选为厦门市第十、十一届、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旁听列席代表,通过这些活动,广泛树立了外来女员工的企业形象,增强了外来女员工作用,实现自身价值的信心和决心,拓展了妇联的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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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职,去员工关爱中心,说没有工资。
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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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n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n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n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n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被收养人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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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法院档案室查询下调解书看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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