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假规定
更新时间:2019-03-1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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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前检查假的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
产前检查假的规定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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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规定,产检假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产检假的相关规定: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国家产检假规定,产检假有多少天?国家对产检假的规定有哪些?
《新劳动法》规定: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产检假规定如下: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