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更新时间:2019-03-1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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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妇女与男子在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上有很大区别,妇女有月经、怀孕、生产、哺乳等生理现象,在此期间对妇女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妇女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健康发育。根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
妇女与男子在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上有很大区别,妇女有月经、怀孕、生产、哺乳等生理现象,在此期间对妇女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妇女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健康发育。根据《劳动法》第七章以及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如下的特殊劳动保护:
①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③产期保护。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④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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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请问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内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般情况下哺乳期为一年,即婴儿一周岁时止。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1.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除外。
2. 工资方面,单位不得在三期内降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系指标准工资,即排除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之外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最少不得少于基本工资。
3.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哺乳期能享受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有: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