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加强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国家对乳母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上条规定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 、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