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19-03-16 1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

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加强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国家对乳母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上条规定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 、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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