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东地区对产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11-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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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广东地区对产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找法网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广东地区对产假的法律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的一般法律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产假的期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找法网小编在上文为大家整理了广东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广东地区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晚育的,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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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检假规定,产检假有多少天?国家对产检假的规定有哪些?
《新劳动法》规定: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产检假规定如下: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产检假怎么休?公司女职工产检假请问要怎么休?关于产检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产检假相关规定如下:
一、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