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变岗位 双方需协商
更新时间:2015-03-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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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回放:孟女士通过近5年的打拼,升职为销售主管,月薪8000元,另有根据销售业绩的提成工资等。但随着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
案件回放:孟女士通过近5年的打拼,升职为销售主管,月薪8000元,另有根据销售业绩的提成工资等。但随着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内部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孟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孟女士的申诉请求。孟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孟女士所在的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法院因此判令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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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调离岗位
你好,,既然劳动合同内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经劳动者的同意。单位强制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你的情况,大概是2个半月的工资补偿。关于调岗,要看劳动合同有无约定,若无约定,需要有特殊情况,才能调岗,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等。若均无上述情况的,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