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2-11-2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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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特殊保护带来什么?北京某医院肿瘤科的护士苏某怀孕后,因工作中接触的抗癌药品对胎儿有危害,院领导按规定主动将其调离岗位。当然,苏某能享受的特殊保护还远不止这一项:生完孩子后,按国家规定...

  特殊保护带来什么?

  北京某医院肿瘤科的护士苏某怀孕后,因工作中接触的抗癌药品对胎儿有危害,院领导按规定主动将其调离岗位。

  当然,苏某能享受的特殊保护还远不止这一项:

  生完孩子后,按国家规定,她可享受长达90天的产假,而在孩子不满1周岁的时候,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还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还有,每个月的工资条上,苏某能比男职工多拿一些卫生费……

  今天,对大多数女职工来说,享受这样的特殊保护已习以为常了。

  女职工有了“保护伞”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周某说:“我们年轻时可没有这种特殊保护,就拿产假来说,才8周时间,而且只有在女工占绝大多数的纺织企业才执行哺乳期,还仅限于人工喂养……和过去相比,今天的女职工太幸福了。”

  的确,今天的女职工是幸福多了。而幸福却源自有了“保护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这项198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规,使中国女职工特殊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整整10年来,她给中国女职工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

  据全总女工部近年来对近2000家国有企业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企业都有专兼职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干部,能全面贯彻《规定》的占82%;制定实施细则的占97%;女职工经期不从事高处、低温、冷水等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占83%;怀孕女职工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调离有毒有害作业的分别占82%和 97%;产假90%以上的占92%;有哺乳时间的占96%;哺乳期间不加班加点、不从事夜班劳动的占93%。

  当然,这些可喜的数据的取得,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本身具备的法律效力以外,与国企领导“以人为本,职工至上”的优良传统是分不开的。

  国企:更上一层楼

  在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有着主动为女工着想,保护女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故事。

  湖北蒲坊集团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之初,一些单位把《规定》中标准工资理解为档案工资,致使女工产假工资标准过低,集团领导了解到情况后,统一规定产假按100%的岗位技能工资发放;

  陕西省宝鸡某丝绸公司制定了《本公司女工保护条例》,从生产、生育、招工、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咸阳某彩色显像管总厂在《规定》实施的当年便立即制定了本厂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并于1996年重新修订将其纳入厂规。

  ……

  制定法规固然重要,但如果有了法规却不被女职工掌握,受到侵害时不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那么女职工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会显得被动,法规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为了让女工了解法规知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福建某电厂给每个女工都发了一册《维护妇女权益法规》的小册子。

  女工们在工会的组织下,认真学习小册子,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企业原来规定女职工不能参加分房,女职工代表向厂工会反映了她们的实际情况后,经职代会研究通过,女职工这一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如今,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已被普遍唤起,越来越多的女职工能够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得应有的权利。

  新经济组织:小荷才露尖尖角

  更让人可喜的是,昔日处于被遗忘角落的新经济组织的女职工们,近年来随着新经济组织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组建步伐的不断加快,在工会和女工委的监督和疏通下,劳保待遇正逐渐得到落实。

  武汉长江大酒店的女职工原来没有产假和哺乳期,一般结婚后就不再继续工作。女工对此颇感委屈和不满。经过单位女工委多次做工作,如今,处于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其劳动合同延续直至假满,并可领到3个月的原工资,假满后还可以继续上班工作。

  湖北鄂州某制衣有限公司初建时,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基本上没有。建立女工委后,女职工的卫生费、妇科病的普查普治、产假的休息及工资等各项待遇都得到了落实。公司还在劳动管理制度中制定了“不准对女职工搜身或进行体罚”等内容;在公司财产和设备管理制度中增加“不许任何部门和个人破坏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准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挪作他用”等条款;在该公司与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涉及到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就有17条。

  类似的转变还有许多。

  尽管不少中小型企业、私企仍旧很不情愿掏钱来改善女工的劳保条件,采取种种对策能躲则躲;尽管许多外企对女工保护故意装糊涂,但新经济组织的女工劳保毕竟改变了过去那种一穷二白的状态,在坎坎坷坷中前进了许多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功不可没,当然还离不开各级工会组织和女职工委员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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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后有什么样的法定权益
怀孕女职工有下列权利: 1.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不得恶意调岗降薪,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我想问一问怎样保护孕期女职工的权益
女职工在孕期可以获得以下保护: 1. 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女职工产检时间计入到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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