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农民工拆房摔伤 包工头拒付赔偿
“农民工”是一特殊群体,他们的劳动条件差、工作环境艰苦、收入偏低,近年来,尽管农民工得到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的普遍重视,但与农民工相关的权益问题,仍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农民工郝某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特殊经历。
郝某为刘家两兄弟打工,在一次承揽的拆房工程中,不幸从房上摔下,导致两腿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刘家兄弟把他送往医院,并交了1850元押金。但是由于郝某伤重,需要继续治疗时,刘家兄弟则以与其无关为由,不再给付任何费用。郝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郝某在拆房过程中受伤是可以确认的事实,但由于他未能提供与刘家兄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有效证据,因此在一审判决时,驳回了郝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郝某当然不服,提出上诉,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山全权代理该案,二审判决中,法院作出了被告刘家兄弟赔偿郝某6万余元的判决。判决后刘家兄弟和郝某均未上诉。(记者 方妍)
以案说法
案件关键在于事实雇佣关系
3月19日,针对农民工郝某伤残赔偿的案例,记者专程找到负责代理郝某上诉的律师——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李瑞山律师。他说,此案的关键在于,郝某和刘家兄弟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
李瑞山告诉记者,此案件的核心是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本案虽没有雇佣合同,但实际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其次,当时在庭审过程中,刘家兄弟所谓工程已承包给郝某的说法,实质上他们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该工程实际为拆房工程,其转包行为不具有承揽合同的要件,我国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它必须具有特定性,即按照定做人的特定要求,能满足定做人特殊需要。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由承揽人依定做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在本案中郝某年仅18岁,根本不具有实施承揽合同的能力和条件,该拆迁工程实际上依然是劳务合同。其实际工程负责人仍是刘家兄弟。(记者 方妍)
案例启示
农民工要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这个案件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但他留给我们的更多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如何维权,怎样签订合同等系列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老板拖欠工资或者在发生争议时逃避责任常采取的一招就是“拖”,很多农民工拿着施工单位打的欠条不知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只好无奈地等待。
李瑞山告诉记者,根据他多年的办案经验,这种等的结果只能是白白错过了法律时效。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也就是说,发生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后,首先是农民工和老板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于仲裁裁决不服,或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如超过就很难维权。
就目前建筑市场而言,大多是有“关系”的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再转给包工头,然后,包工头雇农民工干活。而这中间,农民工仅依靠与包工头之间的“口头约定”,确定劳动关系。期间,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则无据可查。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李瑞山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尽量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写明工程名称、发包单位名称、工资结算日期等;其次,如果农民工承建的工程是被人转包过的,要特别留意老板的资产状况、联系方式和其他的具体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