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更新时间:2019-03-14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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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福建省劳动局:现将厦门市总工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给我部保险福利局的厦工(1985)131号文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请转告他们。1.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福建省劳动局:
现将厦门市总
工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给我部保险福利局的厦工(1985)131号文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请转告他们。
1.国营
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
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
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2.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
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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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单位福利待遇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接受单位的聘用,是按劳务关系来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没有必要再为其提供双重社会保险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