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者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方可进行劳动鉴定。
(2)工伤职工由所在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申请前须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意见。伤残职工所在单位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的,伤残职工本人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同级鉴定委员会鉴定。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由职工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所在单位经初审并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4)由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经企业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其主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再呈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工则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到指定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5)需要劳动鉴定的职工,应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Χ或СТ片及报告书,化验报告等材料。
(6)工伤及患职业病的职工需持《职工工伤认定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的鉴定,还需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委托书。
(7)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1-20日(不包括复鉴)对各企业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企业。
(8)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病伤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企业负责通知职工按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9)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医疗专家对职工做出的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做出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结论。
(10)职工现场鉴定后的次月5-15日,企业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劳动鉴定结论。企业须在领取劳动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11)职工在劳动鉴定后病情有发展的,再次申报劳动鉴定,必须在半年后按劳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12)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劳动鉴定后十五日内向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鉴,说明申请复鉴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复鉴程序按照劳动鉴定。